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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12-23 00: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院属各部门: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

学术讲座是营造高校良好科研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讲座的具体实施与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的开展,根据《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讲座范畴

学术讲座包括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等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是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开放性学术研讨活动。学术讲座内容应能反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研究的新成果和研究进展,或能反映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及经验总结。

第二条 学术讲座分类

学术讲座按其规模分为全院学术讲座和二级院(部)学术讲座两类。全院学术讲座由科研处组织实施;二级院(部)学术讲座由各二级分院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主讲人资格

1. 全院级学术讲座的主讲人可以是院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院内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2. 二级院(部)学术讲座的主讲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专家学者,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或是社会知名人士、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从事的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四条 组织管理

1.学院每学年共安排10场左右全院级学术讲座。各分院每学期(按春、秋学期计)应协助组织不少于1场的全院级学术讲座,和不少于5场的二级院(部)学术讲座。

2.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二级院(部)将本学期讲座计划报科研处备案、汇总。科研处组织审核并负责制定每学期学院学术讲座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下达全院学术讲座计划,并在内网公布。

3.学术讲座的举办需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2)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3)讲座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4.学院鼓励所有教职工结合自己的特长开展讲座。要求教授和博士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的学术讲座。二级院(部)应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有计划开展各类讲座。

5.二级院(部)应结合校企合作情况,聘请校外专家、教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校友等,来院开展各类专题讲座。

6.学院外派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交流、培训学习及工作考察的教师及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回学院后3周之内应在相应范围师生中举行一次交流讲座(不计费用)。

7.讲座一般按计划实施,各类临时性讲座应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学术讲座的经费包括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宣传费等。

2.学院级各类学术讲座的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在学院年度科研预算中列支。

3.讲课费标准。依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规定,按照讲座规模及主讲人职称不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含税):

(1)全院学术讲座

职称

外聘专家

校内教师

知名专家

正高

职称

副高职称

(博士)

正高

职称

副高职称

(博士)

中级职称

硕士)

酬金

1800

800

500

800

500

400

(2)二级院(部)学术讲座

职称

外聘专家

校内教师

正高

职称

副高职称

(博士)

中级职称

(硕士)

正高

职称

副高职称

(博士)

中级职称

(硕士)

酬金

800

500

400

600

400

300

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讲课费可根据授课人员职级及与上述对应关系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 特殊情况需提高讲课费标准的,须单独申报审批。

5. 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6.学院各部门根据需要举办其他形式的讲座,经费发放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管理

学术讲座的主办单位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术讲座的宣传、组织、接待、考勤和安保等工作,确保学术讲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具体如下:

1.每场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为60分钟至120分钟。主讲人须提前认真准备讲座内容和宣讲PPT,并将讲座电子稿和PPT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提前一周报科研处审核和备案。

2.讲座内容要求突出学术性,避免出现不当言论或伪科学内容。涉及教学经验交流的学术讲座,由教务处审核;涉及科研方面的学术讲座,由科研处审核。

3.每场讲座结束后,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听众就讲座内容及效果等进行现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做为核发讲课费的重要依据,要求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对于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的讲座将酌情扣减主讲人讲课费。

4.全院学术讲座由科研处通过学院内网公布消息,并做好场地安排、设施保障、环境布置及影像摄制等准备工作。二级院(部)学术讲座由各二级院(部)自行组织和安排,科研处届时检查落实。讲座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在学院网站发布相关新闻报道。

5.全院学术讲座的影像资料(含音频、视频、照片等)、讲稿、PPT、新闻稿件等在讲座完成后由学院科研处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二级院(部)学术讲座的影像资料(含音频、视频、照片等)、讲稿、PPT、新闻稿件等由各分院收集存档,并报交学院科研处一份。

6.科研处每学年度对二级院(部)开展的学术讲座活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讲座效果、经费使用、归档管理等。并将该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纳入二级院(部)所属研究中心科研工作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新交院〔2013〕93号)同时终止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