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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12-27 00:00:00   作者:科研处   来源:科研处 点击:

新交院〔2016〕68号

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鼓励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学院的科技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第二条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工作归口科研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法和事务咨询,制定学院专利工作规划;负责学院专利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办理对发明(设计)人的奖励等事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学院师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申请人为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专利授权书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创造:

1.本职工作有关或者在本职工作中形成的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学院资助(包括资金、硬件、设备等)或由签订技术合同获得实验、开发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使用学院的场地、实验室、设备等公共设施完成的发明创造;

3.使用学院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形成的发明创造。

若把职务发明创造当做非职务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学院将视为侵权行为并给予侵权人行政处分,并保留采取法律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学院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技术合同约定的规定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六条 发明(设计)人申请专利时,须真实填写《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表》,科研处进行审核,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第一发明(设计)人方可办理专利申报,相关费用可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拟申请的专利,发明人(设计)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七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原创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创造内容公开,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获批后进行。

第八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发明(设计)人应提供双方共同签订的申请专利协议。协议必须对专利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九条 对于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保密范围、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过程中,有假冒专利行为及其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学院将依法追究非法实施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及奖励范围为专利权属于学院、发明(设计)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学院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费用,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资助费用为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前3 年专利维护费。其中,专利代理费依照《全国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试行)》标准执行。专利授权3年后的维护费由发明(设计)人提出申请后,学院可承担50%,总期限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 专利授权后,奖励额度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学院鼓励与专业、重大项目有关的发明,具体奖励额度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类型

奖励金额(元)

发明专利

3000-10000

实用新型专利

与学院专业、重大项目有关

1000-3000

与学院专业、重大项目无关

500-1000

软件著作权

500

外观设计专利

500

若发明创造涉及多人共同完成,奖励额度由第一发明(设计)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讨论决定分配方案。

若以上授权专利,有项目经费支持,奖励减半。

第十五条 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激励学生参与发明创造,学院积极鼓励学生进行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学生专利产品的设计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部、省(区)其他有关法令不符时,以国家、部、省(区)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新交院〔2015〕78号)同时终止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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