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 女 维 权,重 在 落 实
杨柳青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并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妇女人权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各级妇联组织“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有些,地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有发生,妇女维权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有了法律保障,妇女维权工作,重在落实。妇女维权工作的落实首先应从源头抓起。维护妇女权益的妇联组织应善于争取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创造好的舆论环境,使妇女维权工作全社会运作转变,强化了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把维权工作的触角落实到政府各个部门,增强社会各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落实妇女维权工作还应提高妇女自身素质,这是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基础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根本;应注重实际、措施有力,切忌说空话、摆花架子;应积极用创新的工作方法落实妇女维权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执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妇联代表妇女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为妇联组织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妇联组织应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妇联组织应密切联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完善建言献策机制,反映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妇联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如妇联信访工作制度等,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积极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抨击丑恶,弘扬正义,推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
。。妇女维权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越是经济发展,越是开放搞活,就越要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落实,这也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内容。我们应抓住机遇,努力工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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